沈阳市医疗保障局、沈阳市财政局、沈阳市民政局、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,转发《辽宁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各分局、县(市),各区、县(市)财政局、民政局、税务局,驻沈各高等院校一并贯彻执行。

通知明确,调整沈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。


【资料图】

一、在校学生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。

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640元,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30元调整为260元。其中,属于城乡低保对象、特困供养人员、孤儿(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)和重度残疾人员(二级及以上),个人不缴费,由政府全额补助(900元);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,个人缴费104元,政府补助796元。

二、非在校未成年人、成年居民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。

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640元,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调整为450元。其中,属于城乡低保对象、特困供养人员、孤儿(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)和重度残疾人员(二级及以上),个人不缴费,由政府全额补助(1090元);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,个人缴费180元,政府补助910元。

三、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。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。

辽沈晚报记者 王琳 勾思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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